QB/T 1638—1992.
6检验规则
6.1︰每批产品须经生产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时必须附有证明产品质量合格的文件。
6.2产品按同一等级形成批。
6.3样品的抽取
6.3.1袋装产品按表⒉规定先从产品批中抽取样本袋,再从每个样本袋中抽取1kg样品,混合均勾,按四分法缩至试验项目所需要的试样量。
6.3-2散装产品应按网格法或方格法抽取不少于10 kg 样品,将样品进行粉碎后按四分法缩至检验项目所需的试样量。
6.4产品检验结果,如果粒度、化学成分两项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应重新抽样复检.若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5经检验判为不合格批时,该批产品由供货方重新加工后方可再次提交检验。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粉状产品必须用防潮袋包装,每袋重量误差不大于1%。
7.2包装袋上应标明产品名称、等级﹑商标,重量、出厂日期、生产厂名称。
7.3运输中须遮盖,严防外来杂质的混入。
7.4不同等级的产品应分别堆放,场地应保持清洁卫生v通风干燥。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陶瓷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陶瓷工业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彩娥,李妙良。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轻工业部部标准QB 970--1986《日用陶瓷用滑石粉》作废。
https://www.gxjzx.com/zb_users/upload/2023/11/20231123085045170070064588519.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