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1649-1992.
6.2.1检验项目︰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所有项目。
6.2.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正式生产后﹐如工艺、原材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b.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
c.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2.3抽样与判定规则
6.2.3.1尺寸及外观
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20件样品﹐如有3件(含3件)以上不合格时,该批为不合格。
6.2.3.2物理机械性能
从抽取的20件样品中任取一-组试样,全部合格该批为合格。若有不合格项目时,应重新从原批中双倍取样进行复测,仍有不合格项目时,该批为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每包(箱、捆)产品应有合格章,每批产品标明制造厂名,产品名称﹑商标、产品规格或型号、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检验员章。
7.2包装
产品可用纸箱或塑料袋包装,或按用户要求包装。
7.3 运输和贮存
在运输和贮存时应严禁烟火,不可重压猛摔或与锋利物品碰撞。防止雨、雪、水。贮存应放在干燥通风处,不宜露天长期曝晒,远离热源,不能与化学药品接触。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塑料制品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由北京市泡沫塑料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立诚.刘静敏﹑任菊桢、梁小平。
本标准参照采用日本工业标准JISZ1536—75(89)《包装缓冲用聚苯乙烯泡沫塑料》,西德标准DIN 55471~-1983《包装用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性能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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