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1651—1992.
5.4判定规则
5.4.1样本单位质量的判定
规格、外观按3.1,3.2要求进行。全部项目均合格,样本单位为合格。
5.4.2交付批质量的判定
规格、外观按GB 2828规定进行。采用正常检查--次抽样方案,一般检查水平Ⅰ ,合格质量水平(AQL)6.5,见表6。物理机械性能检验结果中,若有不合格项目,应在原批中抽取双倍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复验结果全部合格则该批产品为合格。
5.4.3产品质量等级判定
按全部检验结果的最低等级判定。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标志
产品包装内应附合格证,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颜色,质量等级、生产日期,检验员章。产品外包装上应标明;产品名称、规格、颜色、质量等级﹑数量、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商标。
6.2包装
产品用纸板(箱)或塑料板(箱)包装,以50片或100片为一个包装,并进行捆扎,也可根据用户要求包装。·
6.3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要轻装轻放、严禁重压、避免日晒。
6.4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的仓库内,堆放整齐,远离热源,堆放高度不超过2m,贮存期从生产日期起不超过一年。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塑料制品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汤原塑料厂、山东省淄博塑料八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连双、袁经飞,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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