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1733.1-1993 花生制品的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QB/T 1733.1-1993.
4检验规则
4.1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4.2―从每批产品中按1/1000的比例随机抽取样品,每批抽样量不少于7包(罐)。
4.3每批产品必须经生产厂检验部门进行检验,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4.4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须逐批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标准中规定的所有项目,可根据产品质量情况,做不定期检验,但至少每半年检验一次。当改变原辅料或生产工艺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4.5检验结果均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规定判为合格品。
4.6若对判定结果有异议,允许复验一次,复验应加倍抽样,判定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者不得复验,判为不合格品。
4.7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仲裁单位复验及判定。
5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标志
5.1.1销售包装的标志应符合G 7718的规定。
5.1.2大包装应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重量、生产日期,并注明“防潮、防晒、小心轻放”等标志。
5.包装
5.2.1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符合GB9687、GB 9688、GB 10805、GB11680的规定。
5.2.2采用袋装或罐装等包装形式,包装严密,封口封罐平整,不漏气,图案清晰完整。
5.2.3外包装用双层瓦楞纸箱,箱内可根据产品需要衬有防潮纸,罐装纸箱内应有瓦楞纸衬隔,上下有衬垫。包装应牢固。
5.3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平整、无异味、有篷盖。运输中应轻装、轻卸、防雨、防晒。
5.4贮存
5.4.1产品应贮存于通风、干燥、阴凉、清洁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潮湿的物品混贮。
5.4.2产品堆放在垫板上,且离地、离墙20cm 以上,中间留有通道。产品堆放整齐,堆放高度以不倒塌、不压坏外包装为限。
5.4.3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花生酱的保质期不少于6个月,其他产品的保质期不少于3个月。生产企业可根据本地生产条件规定产品的保质期,但不得低于上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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