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1702.7—1993.
5.6噪声
在离地面3.5 m和7 m,离设备外缘1 m处,各选8个测点(共16点),用精度为±1 dB的声级计,参照ZBJ50 004的规定进行测试,应符合4.5条的规定。
5.7本标准4.11.1 a条
参照GB 151第4章制造、检验与验收有关规定试验。
5.8 本标准4.11.2 a条和4.11.3 a条
参照GB 150第10章制造、检验与验收中10.2条的有关规定试验。
5.9双层蒸发室和冷凝器的压力试验和致密性试验
压力试验按GB 150第10.9.4条的规定试验﹐试验压力为0.20 MPa,目测无渗漏。致密性试验按GB 150 第10.9.6.2条的规定试验,即煤油渗漏试验。
5.10其他项目用目测、耳听、手摸、粗糙度样板等常规方法检验。
6检验规则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1出厂检验
6.1.1检验必须在产品出厂前进行。
6.1.2每批产品应逐台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技术文件和4.1~4,4和4,6~~4.12条(4.11.5a条及4.11.6条除外)的要求,对产品的制造、装配、外观等进行检验。
6.1.3 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证明机器质量合格的文件。
6.2型式检验
6.2.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完成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每三年进行一次﹔
d.产品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2.2︰型式检验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一台进行,检验项目应符合3.3条、第4章的规定。型式检验在使用单位进行。
6.2.3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如不合格,则应加倍抽检,如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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