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1702.4—1993.
4技术要求
4.1产品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同时亦应符合QB/T1702.1的要求。
4.2所有外购件和原材料应有供货单位的检验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如无合格证或质保书,制造厂应对外购件和原材料进行检验,合格的才能采用。
4.3整机基本技术要求应符合GB/T14253的有关规定。
4.4绝缘电阻不得小于2 MQ,接地电阻不得大于0.2 。
4.5铸铁件应符合QB/T 842.2的有关规定。其他铸件不应有JB/T 302所规定的影响铸件强度等性能的各种缺陷。
4.6零部件和产品的焊接应符合QB/T 1588.1的有关规定。
4.7零件的机械加工应符合QB/T 1588.2的有关规定。
4.8产品的装配应符合QB/T 1588.3的有关规定。
4.9油漆应符合QB/T1588.4的有关规定。
4.10与物料接触的零部件必须采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材料制造。
4.11飞刀轴上应装有防止因异物侵入使机器损坏的过载保护装置。
4.12空载噪声不得大于83 dB(A)。
5试验方法
5.1电功率消耗
用精度为0.5级三相功率表测量v数值不得大于表1装机容量的规定。
5.2绝缘电阻.接地电阻
在电机出线端子与机壳之间,用精度为1.0级的500V兆欧表测出绝缘电阻应符合4.4条的规定;在机器接地端子与外壳之间,用精度为士0.001 Q的数字微欧计测出接地电阻,应符合4.4条的规定。
5.3噪声
用精度为士1 dB的声级计,按ZB J50 004的规定测试,结果应符合4.12条的规定。
5.4处理能力
用分度值为0.1 s的秒表测出处理Ⅰ t物料所需的时间,然后换算为1 h 的处理能力,应符合表1规定。
5.5其他项目用目测、耳听、手摸等常规方法检验。
6检验规则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1出广检验
6.1.1检验必须在产品出厂前进行。
6.1.2每批产品应逐台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技术文件和4.1~4.12条的要求,对产品的制造.装配、外观等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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