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1702.3—1993.
5试验方法
5.1处理能力
用分度值为0.1 s的秒表,测量处理1 t物料所需的时间,然后换算为1 h的处理能力,应符合表1规定。
5.2电功率消耗
用精度为0.5级的三相功率表测量,数值不得大于表1装机容量的规定。
5.3绝缘电阻、接地电阻
在电机出线端子与机壳之间,用精度为1.0级的500 V兆欧表测出绝缘电阻,应符合4.4条的规定;在机器接地端子与外壳之间,用精度为士0.001 的数字微欧计测出接地电阻,应符合4.4条的规定。
5.4噪声
用精度为±1 dB的声级计,按ZB J50 004的规定测试,应符合4.10条的规定。
5.5其他项目用目测、耳听、手摸等常规方法检验。
6检验规则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1出厂检验
6.1.1检验必须在产品出厂前进行。
6.1.2每批产品应逐台按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技术文件和4.1~4.10条的要求,对产品的制造、装配、外观、安全卫生等进行检验。
6.1.3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证明机器质量合格的文件。
6.2型式检验
6.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完成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每三年进行一次﹔
d.产品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2.2型式检验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一台,检验项目应符合3.3条、第4章的规定。型式检验在使用单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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