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1697—1993.
b.收货站及收货单位名称﹔
c.产品型号、名称﹔
d.外形尺寸及毛重﹔
e.在包装箱的适当部位应标有必要的文字和图示,其图形应符合GB 191的规定。
7.2包装及运输
7.2.1浆泵的包装箱内应有防水措施,应能保证在正常的运输条件下不致因包装不善而损坏。
7.2.2包装前凡有外露的机加工表面应涂防锈脂。
7.2.3包装箱内应附有下列随机文件和附件。
a.装箱单;
b.产品合格证﹔
c.产品使用说明书;
d.必要的随机附件。
7.2.4产品采用整箱发运。
7.3贮存
7.3.1装箱后的泵应放于干燥通风良好的成品库中,对临时露天存放的应采取防雨、防潮等措施。
7.3.2凡存放12个月以上者,必须开箱检查,必要时重新采取防锈和包装措施。
8质量保证
用户在遵守本标准和产品使用说明规定时,自制造厂交货日期起半年内确因产品制造质量而引起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时,制造厂应负责修理或更换零件(易损件除外)。如双方对产品质量发产争议时,提交有关质量监督部门进行仲裁。
成套机组由供需双方根据合同要求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技术装备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轻工机械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江苏工学院轻工业专用泵研究所负责起草,武汉轻工机械厂"天津轻工机械厂参加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龙、王洋、陈次昌、李允林、杨正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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