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1780-2006.Benzyl benzoate.
5.3相对密度的测定
按GB/T 11540的规定。
5.4折光指数的测定
按GB/T 14454.4的规定
5.5酸值的测定
按GB/T 14457.4的规定。
5.6微量氯的测定
按GB/T 14454.12的规定。
5.7含酯量的测定
5.7.1仪器
a)色谱仪
按GB/T 11538—2006中第5章的规定。
b)柱
填充柱或毛细管柱。
c)检测器
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
5.7.2测定方法
面积归一化法:按GB/T 11538--2006中10.4指定方法测定苯甲酸苄酯含量。
5.7.3重复性及结果表示
按GB/T 11538--2006 中11.4规定进行,应符合要求。
苯甲酸苄酯典型气相色谱图〈面积归一化法)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6检验规则
6.1苯甲酸苄酯应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负责检验,生产厂应保证出厂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产品都应附有质量合格证书。色状、香气、酸值、含酯量为出厂检验项目,而相对密度、折光指数、微量瓴为型式检验项目,每半年检验-一次。
6.2验收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各项规定检验所收到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一批号作一次验收,不同批号分别验收.
6.3抽样方法。每批的包装单位1~2个,全抽:3~100个抽取2个:100个以上增加部分再抽取3%。用取样器从每个包装单位中均匀抽取试样50mL~100mL,将所抽取的试样全部置于混样器内充分混匀,分别装入两个清洁干`燥密闭的惰性容器中,避光保存。容器上贴标签,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数量及取样日期,~-瓶作检验用,另一瓶留存备查。
6.4如验收结果中有·―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会同生产厂重新加倍抽取试样复验。如复验结果仍有指标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不能验收。
6.5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议解决或由法定检验机构进行仲裁。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7.1标志
产品包装外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地址、商标、批号、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许可证号及采用标准编号。订货单位如有特殊要求,可与生产厂另订协议。
7.2包装
苯甲酸苄酯应装于清洁无杂味的镀锌铁桶、食品级塑料桶或玻璃瓶内,或按用户要求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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