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1846—1993.
4.3.8︰锅盖、锅身及锅底内表面焊缝应磨平抛光,其表面粗糙度与相邻母材基本相同。锅盖和锅身上部外露表面抛光,其表面粗糙度R最大允许值为 1.6 um,对抛光面应作耐腐蚀的酸洗钝化处理。
4.3.9不锈耐酸钢容器的内表面如有局部伤痕,刻槽等影响耐腐蚀性能的缺陷应予修磨,修磨深度应不超过钢板厚度的负偏差。
4.4运转噪声
产品空载运转时,噪声声压级不得超过85 dB(A)。
4.5表面涂漆
产品碳钢外表面涂漆应符合JB2536的规定﹐漆层应牢固,色泽应均匀,光滑平整,不得有皱纹、起泡和明显的流痕等缺陷。
4.6产品可靠性指标
4.6.1产品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不得少于4 000 h.
4.6.2产品首次大修期不少于40 000 h,其中减速器不少于10 000 h,
4.6.3产品使用寿命不少于20年,其中减速器不少于5年。
4.6.4在用户遵守产品运输、贮存、安装和使用规则条件下,产品自发货之日起18个月内(其中使用期不超过6个月),确因制造质量不良而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时,制造厂应负责修理或更换零件。
5试验方法
5.1用吊线锤方法检查锅身中心线对锅盖和锅底中心线的同轴度
以锅盖上口中心点为基准,向下吊一线锤,使其通过锅底出口接盘中心,测量锅身中心线的同轴度,应符合4.3.1条的规定。
5.2用软管水平仪检查锅身中心线对锅底平面的垂直度
以锅身上的检查线为基准,把软管水平仪的两只玻璃管固定在锅身上两个相互对称的位置上,使两只玻璃管的水位与检查线平齐(在半周内找四点重复找正检测),在钢底出口接盘平面上放置“框架水平仪”,检测钢身中心线对锅底平面的垂直度应符合4.3.2条规定。
5.3根据压力容器和常压容器元件分别按GB 150和JB/T 2880的规定检查钢身、锅盖和锅底的加工成形焊接质量。
5.4焊缝的局部射线探伤按GB/T 3323的有关规定,其探伤检查结果应符合4.3.5条的规定。
5.5产品制造完工后,对锅内进行渗漏试验。其试验方法是在锅内盛满常温清水,保持2h不得渗(此项试验允许用煤油渗漏试验代替);对锅身或锅底环管、夹套及V形加热装置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按4.3.7条的规定,保持30 min,不得渗漏。
5.6产品整机性能试验可在用户厂安装后进行,在额定转速下进行空载试验,试验时间不少于2 h,应符合4.3.3条的要求。
5.7噪声测试
产品噪声测试方法,用精度士1.0 dB声级计,其测点位置应分别在传动箱和搅拌叶片外1 m处进行浏试,其噪声声压级算术平均值应符合4.4条的规定。
6检验规则
6.1出厂检验
6.1.1每台产品应经制造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
对压力容器还必须经压力容器监察部门检验合格签证后,方可出厂。
6.1.2每台产品出厂检验项目按4.2.2,4.3,4.4和4.5条要求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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