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1822-1993.
5.2.1︰生产能力:以每分钟测得的实际产量作为评定值,抽样次数为三次,其结果应符合4.1.1.1的规定。
5.2.2试验条件:被加工的软管尺寸应符合表1要求,并已经检验合格的软管。
5.2.3妳制管检验:抽样三次,每次抽样100支(用25 mm软管为准),其检验结果以三次抽样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评定值。结果应符合4.1.1.6规定。
5.3电气系统检验
5.3.1电气系统的电源端子及系统的组装要求采用目测测定,应符合4.1.2.1和4.1.2.2的规定。
5.3.2电气系统的绝缘试验按GB/T 5226中 13.1的有关规定进行,应符合4.1.2.3规定。
5.3.3电气系统的耐压试验按GB/T 5226中 13.2的有关规定进行,应符合4.1.2.3规定。
5.4安全环保:噪声的测定应在实车运转情况下按ZB J50 004 的有关规定进行,应符合4.1.6.2规定。
5.5寿命与可靠性﹔由用户厂提供。
5.6外观质量采用目测检验,其结果应符合4.3规定。
5.7装配质量检验
5.7.1六根软管主轴装配质量,其伸长端长度用游标卡尺复核,其微量误差用螺母调整补偿。结果应符合4.2.4规定。
5.7.2每根软管主轴圆跳动在装配后,用百分表测量其头部和根部。结果应符合4.2.5规定。
6检验规则
6.1每台软管螺纹机须经制造厂检验合格v并附有合格证书方能出厂。
6.2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重大变更,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产品停产三年后,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出厂检验按4.1.1.2,4.1.1.3,4.1.1.4,4.1.3,4.1.4,4.2,4.3的要求进行。
6.4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表1及技术要求全部项目。
6.5型式检验抽样规则采用随机抽样法,每批不少于2台。
6.6型式检验判定规则
如检验不合格,则应加倍抽检,如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7.1.1每台产品应在适当的位置固定产品铭牌﹐标牌型式,尺寸及技术要求应符合JB/T8的规定。
7.1.2软管螺纹机铭牌上基本内容包括:
a.上级公司名称;
b.制造厂名称;
c. 上级公司(注册)商标;
d制造厂(注册)商标;
e.产品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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