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1833-1993.
5.12.3最大工作压力,根据技术文件,由压力表读数经计算或用其他经检验机构认可的方法。
5.12.4电机总功率,读取电机铭牌数值。
5.12.5整机净重,用称重法。
5.12.6 4.3.1,4.3.2,4.4.2,4.4.4r4.5.3,4.6.1,4.6.2,4.6.3,4.6.4,4.6.5条均用目测检验。
6检验规则
6.1每台机器出厂前应对4.3.1,4.3.2,4.3.3,4.4.2,4.4.3,4.4.4,4.4.6,4.6条进行检验。
6.2每台机器须经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书后方可出厂。
6. 3型式检验
6. 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常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定期(每年)或积累--定产量(20台)后;
d.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全部内容。
6.3.3型式检验样机应从出厂检验合格批中随机抽取10%,但不得少于1台。·
6.3.4型式检验如有一项不合格,应加倍抽样进行复验﹐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7.1.1产品铭牌﹑商标及各种标牌应在各自指定的位置,要求牢固平整。
7.1.2包装箱外标志应字迹清晰、醒目﹐其内容包括:
a.产品名称,型号及出厂编号﹔
b.毛重、包装箱外形尺寸及起重线;
c.运输过程中注意事项的说明或图样标识;
d.收发货单位及详细地址。
7.1.3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GB 191的规定。
7.2包装
7.2.1包装前应排除液压系统中的油液,拆开的液压管路其拆开处应防尘,对应管路应有识别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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