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1947.4-1994.
3.4.1产品名称直接用文字标明。
3.4.2技术特性由调名组成。调名应刻在第三孔右侧。
4技术要求
4.1声学品质
4.1.1律制
应采用十二平均律。
4.1.2标准音
小字一组a音为440 Hz。
4.1.3音准要求
除应符合QB/T 1947.1中第4.1.3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述要求。
4.1.3.1在连续吹奏情况下,高级品音高变化不超过士20音分。
4.1.3.2因传统习惯,第二孔音准略有偏低。
4.1.4音质
4.2演奏性能
应符合QB/T 1947.1中第4.2条的要求。
4.3外观工艺
应符合QB/T 1947.1中第4.3条的要求。
4.4主要原材料
应符合表2的要求。
5试验方法
应符合QB/T 1947.1中第5章的要求。
6检验规则
应符合QB/T 1947.1中第6章的要求。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应符合QB/T 1947.1中第﹖章的要求。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乐器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由北京民族乐器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彭苏中、王殿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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