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1964-1994.
6. 3型式检验
6.3.1型式检验的样本必须在出厂检验合格的批中随机抽取。
6.3.2型式检验每季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正式生产后,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b.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c.国家质量监警机构提出进行型式试验的要求时。
6.4型式检验按GB/T 2829中判别水平Ⅰ的一次抽样检查。
6.4.1型式检验的项目及不合格质量水平(RQL)按表5的规定进行。
6.5根据需方的要求可提供型式检验报告。
6.6需方可按本标准全部技术要求进行检验。
6.7提交检验的产品,应经生产检验部门检查合格并附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A等,B等有明显的标志。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每25,50,100张蜡纸装一简,简外应有商标,名称、厂名、厂址、规格、等级、数量、生产日期等标志。7.2铁笔蜡纸包装箱,箱外应有厂名、牌号,品名、等级﹑数量、体积、重度、生产日期、向上、防潮等标志,特殊包装由供需双方另行规定。
7.3产品运输和贮存必须平放,运输途中不得受曝晒和雨淋﹐使用有篷而洁净的运输工具,装卸轻搬轻放,保证产品平整完好。
7.4贮存仓库应通风、阴凉、干燥、勿近热源,货箱用木垫板搁起,避免受潮﹐同时不得受嚎晒雨淋﹐入库产品做到先进货先销售。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文体用品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由衢州蜡纸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程益民,梁寿宜、黎如冰、刘爱仙、廖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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