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1911—1993.
4.3尺寸极限偏差及形位公差
4.3.1板﹑带材的尺寸及极限偏差应符合表1规定。
4.3.2每批可交付短尺材,条材重量不大于总重量的20%,长度不小于600 mm,带材重量不大于总重量的15%,长度不小于2 000 mm。
4.3.3板、带材应平直,不允许有经矫平后仍不能去除的波浪形,其平面度不大于宽度尺寸的1/100。
4.3.4板﹑带材的侧边直线度不大于长度尺寸的4/1 00o。
4.3.5板材端部切斜每100 mm宽度不超过5 mm。
4.4外观质量
4.4.1板、带材表面应光滑,不允许有裂缝及分层。局部轻微的划伤、凹坑、压人物、斑点、起皮、压折等缺陷的深度,不得超过板,带材厚度极限偏差之半。
4.4.2不允许有经酸洗后仍不能去除的轻微氧化色,油迹、水迹、绿锈等缺陷。
4.4.3 板﹑带材两边应切齐,无裂边和卷边,不允许有明显的毛刺。
4.5表面粗糙度`
表面粗糙度R值不大于1.6 um.
5试验方法
5.1化学成分分析
化学成分的分析按GB/T 5122的规定进行。
5.2机械性能试验
硬度试验用维氏硬度计或显微维氏硬度计按GB/T 4340或GB/T 4342的规定进行。
5.3尺寸极限偏差及形位公差检测
厚度用精度为О级的千分尺在距边部大于2 mm 处检测;宽度及板材端部切斜用分度值为0.02 mm的游标卡尺检测;长度用卷尺检测;平面度检测,在板、带材平面最高处沿垂直轧制方向进行剪切,用直尺及标准塞片检测;侧边直线度用直尺及分度值为0.02 mm的游标卡尺检测。
5.4外观质量检查
板、带材的外观质量用目测检查,对表面缺陷深度,用精度为0级的百分表进行检测。
5.5表面粗糙度检测
表面粗糙度用比较法或光切显微镜进行检测。
6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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