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2002.2—1994 皮革五金配件表面喷涂层技术条件

QB/T 2002.2—1994.
按GB/T 1720进行。
采用唱针或钢针﹐在喷涂层表面上划6道长度约10~20 mm平行的划痕,划痕间距为1 mm,唱针或钢针必须划穿喷涂层的整个深度,然后再划与前者垂直的6道划痕,形成25个小方格,用手轻轻触摸,观察喷涂层的脱落情况。
5.3厚度
按GB/T 1764中规定的磁性测厚仪法进行。
5.4硬度
按GB/T 6739规定进行。
5.5耐腐蚀性能
按GB/T 1771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按同一生产工艺生产出来的同一品种的产品,每1万件产品组成一个检验批。
6.2交收检验
6.2.1产品出厂前必须经过检验,经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
6.2.2检验项目:外观、硬度。
6.2.2.1外观:按4.1条逐件进行检验,剔除不合格品。
6.2.2.2硬度:按5.4条在外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30件进行检验。
6.2.3合格判定
6.2.3.1 外观应全部符合4.1条的规定。
6.2.3.2硬度检验中,如有⒉件以下不合格品,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如有超过2件的不合格品,则加倍抽样复验。复验中如仍有超过4件的不合格品,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允许出厂。
6.3型式检验
6.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b.正常生产时,每半年应不少于一次型式检验;
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3.2︰抽样数量: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25个试样,按外观、附着力、厚度、硬度﹑耐腐蚀性能五项分别取5个进行剐试。
6.3.3 合格判定
6.3.3.1单项判定
单项5个试样测试有一个试样不合格,则判该项合格﹔如有超过1个的不合格试样,则应加倍抽样复验。复验中如仍有超过2个的不合格试样,则判该项为不合格。
6.3.3.2批量判定
耐腐蚀性能检验一项不合格,即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其他各项累计二项及以上不合格者﹐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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