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2008-1994.
5.5本标准4.3.3.3条:从油箱中抽取油液100mL,按GB/T 511测定。
5.6”本标准4.4.1条:预热熨平滚筒(压花滚篱)1h,在预热时间内用表面温度计在熨平滚筒(压花滚简)工作表面分别测量圆周上均匀分布的3条母线,每条母线上分别在两端100mm处及中部测量3点,比较所有测量点,其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即为工作表面温差。
5.7本标准4.4.2条用钳形电流表浏算。
5.8本标准4.4,4条的绝缘性能按GB/T 5226的规定进行检验。
5.9 本标准4.4.5条按GB 7612测定。
5.10本标准4.2条、4.3.1条、4.3.2.2条、4.4.3条均感官检验。·
5.11本标准以外的其他试验方法﹐如能达到上述同样的评定结果,亦可采用,如有争议,采用本标准试验方法仲裁。
6检验规则
6.1产品须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2每台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4.3.1.7、4.3.2.1、4.3.2.2、4.4条,检验结果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6. 3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每累积生产100台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
d.产品停产二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4型式检验样机应在当批中采用随机抽样法抽检10%,但不得少于1台,检验结果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如果出现不合格项,应对不合格项加倍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每台滚简熨平压花机应按图纸上规定的位置固定产品标牌,产品标牌内容如下:
a,制造厂名;
b.产品名称;
c,商标;
d.产品型号;
e,制造日期(或编号)或生产批号;f.产品的主要参数。
7.2 滚筒熨平压花机的包装应符合GB/T 13384的规定。
7.3运输装卸时斑小心轻放,严禁抛掷和碰撞,防止剧烈震动和雨淋。
7.4贮存时应存放在通风、干燥,无腐蚀性物质的库房内。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总会质量标准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毛皮制革机械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连云港皮革机械厂负责起草,天津市皮革机械厂参加。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金国、连元良,顾明、倪向荣、徐小敏。
本标准于1989年8月发布,1993年11月复审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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