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2023—1994.
6.4产品由生产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并保证所有出厂产品都应符合本标准的技术指标;产品应有合格证,必要时另附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
6.5收货单位有权按本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检验。如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标准技术指标规定时,由供需双方共同按GB 3186重新取样检验;如仍不符合本标准技术指标规定,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收货单位有权退货。
6.6供需双方应对产品的包装及数量进行检查核对,如发现包装有漏损,数量有出入等现象,应及时通告有关部门。
6.7供需双方在产品质量上发生争议时,由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执行仲裁检验。
6.8检验分类
6.8.1本产品的颜色、粘性,流动度、细度四项质量指标为出厂检验项目。
6.8.2本产品的固着速度、着色力,光泽、稳定性四项性能指标为型式检验项目。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因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型式检验周期为三个月一次﹔
d.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胶印金属油墨用铁盒包装,然后再装入外包装箱内。
7.2铁盒外应贴商标,注明制造厂名、厂址、产品名称、型号、标准号、重量、批号及制造日期。
7.3外包装应印有商标,注明制造厂名,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重量,出厂日期及不得倒置的标志。
7.4产品不得露天存放,库房必须干燥、通风,防止受潮,远离火源。
7.5本产品在符合7.1条的包装要求下,可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运输。
7.6在运输及装卸过程中不得抛、摔、碰撞,以防包装破损,油墨溢出。
7.7本产品自制造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总会质量标准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油虽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油墨厂、天津油墨公司、济南油墨厂,苏州油墨厂负责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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