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2065—1994 人体秤

QB/T 2065—1994.
5.5.2砣式秤按下述项目检验。
a.计量杠杆分度槽口值全部逐个检验;
b.无分度槽口的计量杠杆检验最大示值的秤量点;c.最大秤量及允许误差值变化的秤量点必须检验。
5.6减载秤量准确度检验
在承重盘(板)上加放超过最大秤量的载荷,再减载至最大秤量和空秤。
5.7重复性检验
以约1/3最大秤量的载荷重复进行3次加载检验,每次加载前允许调整零位。
5.8最大安全载荷检验
在承重盘(板)上加放125%最大秤量的砝码,静压1 min,秤的零部件不能损坏,不能造成永久性的计量性能下降。
5.9刀、刀承.减磨片、挡板的检验
用洛氏硬度计根据GB/T 230的规定检验硬度。
5.10计量弹簧检验
计量弹簧的疲劳寿命用疲劳试验机进行,使弹簧承受工作极限负荷,然后卸荷,反复进行10次。
5. 11氧化件、电镀件、油漆件的检验
外观检验均用目测。
6检验规则
6.1产品须经制造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厂。
6.2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试验。
6.2.1出厂检验项目按5.1~5.8条。除5.7,5.8条可抽检外,其余为每台产品必检项目。
6.2.2型式检验包括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的全部检验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日常生产中当设计、工艺、材料等有重大改变时;
c.产品连续生产,每年不少于一次;
d.产品停产半年后再生产﹔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
6.2.3 型式检验规则
样本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10台,再在10台中随机抽取3台,随机检1台,若合格,视为批合格﹔否则再检其余2台,其2台全部合格才视为批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标志
人体秤上应标明:产品名称、型号,商标或制造厂名,准确度级符号、最大秤量、最小秤量、检定分度值、许可证标记(编号).产品出厂绡号和日期。
7.2包装标志
7.2.1根据GB 191和GB/T 6388的要求,设置标志和标签。
7.2.2包装箱外表应标明:产品名称,型号、商标或制造厂名、许可证标记(编号)、毛重.包装体积、每包装内台数.出厂日期。
7.3产品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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