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2088-1995.
7.4.1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质检部门负责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符合标准要求,并签署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
7.4.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包装、净重、外观、松散堆密度、渗透率。
7.5型式检验(例行检验)
7.5.1一般情况下,企业一个月进行一次型式检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须进行型式检验。
a.更改主要原辅材料及配料;
b.更改关键工艺;
c.新试制的产品或正常生产的产品停产3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进行型式检验。
7.5.2型式检验项目:除出厂检验项目外,还有铅、砷、水溶物、PH、氢氟酸残留物、灼烧失重、真密度、铁。
7.5.3判定规则
7.5.3.1当检验结果中,有一项A类不合格项目达不到本标准要求时,则判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5.3.2当检验结果中,有B类不合格项目达不到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中抽取样本,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复验结果中,有两项(含两项)以上B类不合格项目达不到本标准要求时,则判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标志
8.1.1包装袋上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号)、净重、毛重、执行标准编号,并标有“防潮”、“小心轻放”等字样。
8.1.2储运图示的标志必须符合GB 191的有关规定。
8.2包装
8.2.1包装材料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8.2.2内包装采用无毒聚乙烯袋,外包装用无毒聚丙烯编织袋,或者用五层无毒牛皮纸袋包装,封口之前必须排气。重量允许公差为土1%。
8.3运输
8.3.1产品在运输过程中要防止雨、雪、日晒、高温、受潮、重压和人为损坏。
8.3.2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物品及其他污染物混装、混运。
8.3.3装卸过程中,严禁抛掷和用铁钩提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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