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1970-1994.
6.2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结构、原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b。产品停产-年后,恢复生产时;
c。正常生产时,至少每年应进行一次周期性检验;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型式检验是对标准中规定的技术要求全部进行检验。
6.3验收检验
收货方凭合格证验收。如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有权对该批产品进行抽验,第一次抽验不合格,可再加倍抽取样品,对其不合格的项目进行一次复验,如仍不合格,收货方可提出质量查询。收货方抽验时的样品应送至部级或部级以上质量监督检测部门按本标准进行检验。
6.4质量保证
使用部门业已验收的胶片,在本标准规定运输、贮存和使用条件下,在保证期内,确因胶片存在质量问题,由供方核实后,可以换货或退货。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单位包装盒外标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商标、标准号、产品登记号、规格、型号、数量、生产编号及保证期等。
运输包装箱外标明生产厂名、厂址、产品名称、商标、产品登记号、规格、型号、数量、生产编号、保证期、包装基本尺寸、重量以及防潮、防晒、防热、防震、防辐射、摆放位置、堆码层数极限等标志。
7.2包装
胶片包装必须防光、防潮。每单位包装盒附有使用说明,每一定单位包装盒数装一运输包装箱,箱内附有产品合格证。
7.3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严防日晒、雨淋、撞击和强烈挤压、震动,装卸时要小心轻放。应避免机场、车站等关口照射能量大于0.11Gy/h的X射线安全检查。
7.4贮存
7.4.1产品在贮存时应放置在干燥、通风、阴凉的仓库中。贮存条件为温度21℃以下,相对湿度40%~60%。产品启封后仍需继续贮存的,应在低于21℃,相对湿度40%~60%条件下重新封口。已曝光而一周内不予冲洗加工的胶片,必须密封于包装盒(袋)中,置于相同或更低温度下贮存。
7.4.2产品必须远离放射源和热源。贮存产品的专用库房启用前应经放射能量测定,其最大允许值为0.1pGy/h。
7.4.3产品贮存应避免遭受硫化氢、二氧化硫、甲醛、油漆、汞蒸气、氧化性气体的侵害,并严禁与显影剂、活化剂溶液存放在一起。
7.4.4运输包装箱应按摆放位置和堆码层数极限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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