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1968-1994 感光胶片的包装标志、贮存及运输规范

QB/T 1968-1994.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QB/T 1968规定了感光胶片的包装标志、贮存及运输规范。
QB/T 1968适用于未曝光或已曝光而未冲洗的感光胶片,也适用于相纸、干版等感光材料。本标准不适用于已冲洗加工后的感光胶片。
2 引P标准
GB 191包装贮运图示标志
包装标志
3.1单位包装纸盒或封口签上应标明下列内容:生产厂名,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准号、产品登记号、型号、规格、数量、生产批号和质量保证期。
3.2运输包装箱上应标明下列内容:生产厂名、商标、产品品称、产品登记号、型号、规格、数量、包装基本尺寸、重量、生产批号、质量保证期、收发货单位以及防潮、防晒、远离放射源及热源、小心轻放、摆放位置、堆码层数极限等标志。
3.3包装标志(文字或图示)字迹,图案清晰、耐久;暗室内(全暗除外)辨认的单位小包装上的标志,在推荐的安全灯条件下,应能够看清。
3.4︰远离放射源、热源的标志及包装贮运图示标志的尺寸、颜色及使用方法按照GB191的有关规定执行。
4贮存要求
4.1未经曝光、冲洗的不同特性的感光材料贮存温度与贮存期的关系,可参照下表,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应按生产厂推荐的贮存条件执行。
4.2贮存的胶片应保持出厂时的完整密封包装,启封后仍需继续贮存的,应在低于21℃,相对湿度40%~60%条件下重新封口。已曝光而一周内不予冲洗加工的胶片,必须密封于包装盒(袋)中,置于同生片规定的或更低的温度环境下。
4.3密封包装的感光胶片应在使用前启封y从低温贮存区中取出后应有-一个缓暖过程,以防止胶片表面产生结露。缓暖周期视产品包装体积大小、贮存和使用区域的温差而不同,一般为1~25 h。
4.4感光胶片的贮存环境相对湿度应保持30%~65%。
4.5已曝光而-周内不予冲洗加工的胶片,应在相对湿度30%~60%的条件下密封于包装盒(袋)中。
4.6感光胶片必须远离放射源和热源。贮存胶片的专用库房启用前应经放射能量测定,绝大多数感光材料最大允许值为1 uGY /h,X射线胶片的最大允许值为0.1uGY /h。
4.7胶片贮存应避免遭受硫化氢、二氧化硫、甲醛、油漆、汞蒸气、氧化性气体的侵害,并严禁与显影剂、活化剂溶液存放在一起。
5运输要求
5.1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严防日晒、雨淋、掩击和强烈挤压、震动;装卸时要小心轻放。
5.2高感光度(IS01000以上)的胶片和对X射线敏感的感光胶片,应避免机场、车站等关口的X射线安全检查。

QB/T 1968-1994 感光胶片的包装标志、贮存及运输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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