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2187—1995.
5.3交收检验
5.3.1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技术检验部门负责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符合标准要求并签发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
5.3.2交收检验项目
甲醇、杂醇油、感官、酒精度、总酸、总酯、乙酸乙酯、己酸乙酯、固形物、净含量和标签。
5.4例行检验
5.4.1 例行检验项目
除交收检验项目外,还有铅、3—甲硫基丙醇。
5.4.2一般情况下,例行检验须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须进行。
a)更改主要原辅材料;
b)更改关键工艺和设备;
c)新试制的产品或正常生产的产品停产3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例行检验要求。
5.5判定规则
5.5.1当检验结果中,有一项卫生指标(甲醇、杂醇油、铅)和标签或3—甲硫基丙醇不合格,则判整批产品为不合格。
5.5.2当检验结果中,有理化检验项目不合格时,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本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5.5.3 若复验结果中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合格品”理化指标要求时,则判整批产品为不合格。
若复验结果仍不符合标签上标注的“优等品”或“一等品”理化指标要求,但符合下一等级(“一等品”或“合格品”)要求时,则可作降级处理。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标志
6.1.1标签标志
按G 10344规定执行。
6.1.2外包装标志
外包装箱上应标有酒名、制造厂名及地址、净含量及瓶数、生产日期,并有“小心轻放”、“请勿倒置”字样和标志,其使用方法按GB191的规定执行。
6.2包装
6.2.1内包装必须是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瓶。瓶体端正、清洁,封装严密,无漏酒现象。
6.2.2外包装必须使用合格的包装箱,箱内要有防震、防撞的间隔材料。
6.2.3包装容量,20℃时20瓶的平均净含量允许偏差:
500mL/瓶以下(不含500mL/瓶)为
士4%;
500mL/瓶以上(含500mL/瓶)为
土2%。
6. 3运输、贮存
按GB10346中4.3和4.4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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