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2241—1996.
7检验规则
7.1甲位己基桂醛由生产厂技术检验部门负责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出厂产品都符合本标准要求。每批出厂产品都应附有质量合格证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产品名称、批号、数量、生产日期及本标准编号。
7.2验收单位有权按本标准规定进行验收。每一批号作一次验收,不同批号分别验收。
7,3每批包装单位100个以下抽取⒉个,超过100个抽取3个。开启包装后应先检查水分和杂质,然后振摇使其充分混和,再用玻璃管吸取试样50~100mL,注人混样器混和均匀,分别装人两个清洁干燥具磨砂塞盖的玻璃瓶中,瓶上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批号、数量及取样日期,一瓶作检验用,另一-瓶留存备查。
7.4如验收结果有一项指标不符含本标准要求时,可会问生产厂重新白⒉倍量的包装中抽取试样复验。重新检验结果如仍有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5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请法定检验机构仲裁。
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甲位己基桂醛应装入清洁的镀锌铁桶或铝桶内,桶外应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商标、净重、皮重、出厂日期及本标准编号。订货单位如有特殊要求,可与生产厂另订协议。
8.2甲位己基桂醛应贮存在阴凉、干燥的仓库内,不得露天堆放。运输中应防止日晒雨淋。
8.3在符合规定的贮运条件、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情况下,甲位己基桂醛的保质期为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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