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2305-1997.
5.3交收检验
5.3.1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技术检验部门负责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符合本标准要求并签发产品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
5.3.2交收检验项目
甲醇、杂醇油、感官、酒精度﹑总酸、总酯、固形物、净含量和标签。
5.4例行检验
5.4.1例行检验项目
除交收检验项目外,还有铅,丙酸乙酯、丁酸乙酯/丙酸乙酯比值。
5.4.2一般情况下,例行检验须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须进行。
a)更改主要原辅材料;
b)更改关键工艺和设备﹔
c)新试制的产品或正常生产的产品停产3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例行检验要求。
5.5判定规则
5.5.1当检验结果中,有--项卫生指标(甲醇、杂醇油、铅)或标签不合格,则判整批产品为不合格。
5.5.2当检验结果中,有理化检验项目不合格时,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景样本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5.5.3若复验结果中仍有一项(或---项以上)不符合“合格品"理化指标要求时,则判整批产品为不合格。
若复验结果仍不符合标签上标注的“优等品"或“--等品”理化指标要求,但符合下一等级(“一等品”或“合格品")要求时,则可做降级处理。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标签,标志
按GB 10344规定执行。
6.2包装
6.2.1内包装必须是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瓶,瓶体端正、清洁,封装严密,无漏酒现象。
6.2.2外包装必须使用合格的包装箱,箱内要有防震、防撞的间隔材料。外包装箱上应标有酒名、制造厂名及其地址、净含量及瓶数、生产(藩装)日期,并有“小心轻放”、“请勿倒置”字样和标志,其使用方法按GB 191规定执行。
6.2.3净含量须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9953第43号要求。
6.3运输、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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