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2322-2004.Ironing tables.
6检验规则
6.1每批产品应经制造!质量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明书后方能出厂。
6.2产品检验分出检验和型式检验。
6.2.1出/"检验项П为4.1.1、4.1.2、4.2.1.1、4.2.1.2、4.2.3、4.3.1、4.3.2、4.3.3、4.3.4、4.3.5。
6.2.2型式检验项为要求的全部内容。
6.2.2.1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b)正常生产时,产品结构、材料、1艺有较人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主常生产过程中,每年进行次:
d)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H时;
e)国家(行业)质量监怜检测机L树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2.2.2 型式检验样本应在连续批生产!随机抽取。批产品在20台以内,抽取Ⅰ台,20台以上(含20台>抽取2台。
6.2.2.3 型式检验时,如安全性能指标有﹑‘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其余项目如有不合格项日,应加倍抽样检验不合格项目,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每台产品应具有耐久性的铭牌和商标,铭牌上:.应清晰地标出以下内容:
a)注册商标;
b)产品名称;
c)产品型宁:
d)主要技术参数;
e)制造厂名;
f)制造H期;
g)出厂编号。
7.2包装
7.2.1产品应川牢固的包装箱包装,并有防潮保护措施。
7.2.2包装箱应能保证在止常运输和保管条件下,不致因颠震、装卸、受潮和侵入灰尘而使机器受到损伤。
7.2.3在包装前,对机器不涂镀的外露金属表面涂刷防锈剂。
7.2.4包装可由供需双方商定。
7.2.5产品出具备下列文件:
a)产品合格il::
b)产品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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