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B/T 10532—2005 一般用吸附式压缩空气干燥器

JB/T 10532—2005.
1范围
JB/T 10532规定了一般用吸附式压缩空气干燥器(以下简称干燥器)的术语和定义、规定工况、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要求。
JB/T 10532适用于额定工作压力为0.4MPa~1.6MPa的干燥器。其他压力的干燥器也可参照执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0钢制压力容器
GB/T 10893压缩空气干燥器规范与试验(GB/T 10893—1989,eqv ISO 7183:1986)GB/T 13277—1991一般用压缩空气质量等级
GB/T 13306标牌
GB/T 13384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JB/T 4711压力容器涂敷与运输包装
JB/T 6432压缩空气净化设备型号编制方法JB/T 7664压缩空气净化术语
ISO 8573.3: 1999压缩空气第3部分:含湿量测量方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术语和定义
GBT 10893和JB/T 7664中确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规定工况
干燥器的规定工况应符合表1的规定。
5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干燥器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5.1.2干燥器的类型划分按GB/T 10893的规定。
5.1.3干燥器的型号编制方法宜按JB/T 6432的规定。
5.2性能要求
5.2.1干燥器在规定工况下的出口压力露点,当合同无特殊规定时,应分别符合GB/T 13277-1991中1级、2级、3级的规定。
5.2.2干燥器的出口容积流量,应按其再生方式的不同由合同或产品技术文件规定;在规定工况下运行

JB/T 10532—2005 一般用吸附式压缩空气干燥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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