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2414—1998 制革用阳离子型加脂剂

QB/T 2414—1998.
5检验规则
5.1组批
以相同原料、相同工艺,一次性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按生产批次取样检验,每批取样不少于500g。
5.2出厂 检验
5.2.1产品出厂前必须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
5.2.2检验项目
应检验表1中序号1,2,3,4.
5.2.3合格判定
四项指标全部合格,视为合格。
5.3型式检验
5.3.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结构、工艺、材料有重大改变时;
b)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d)生产正常时,每季度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5.3.2抽样数量
每批产品随机抽取3个~5个包装单位,每个包装取150g~200g.
5.3.3合格判定
检验结果如只有序号1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晶合格;其他各项如有一项(及以上)项目指标不合.
格,应重新加倍取样;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复测。复测结果中除序号1一项外仍有项目指标不合格,则判
该产品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每件包装上应徐刷或贴有牢固的标志,其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型号、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
.厂址、商标、净重、标准号,并加盖生产厂检验合格的标记或附合格证。
6.2包装
产晶均以清洁、无污染密封性能好、便于运输的容器包装。
6.3运输
产品在装运时,应轻装轻卸,避免严重撞击,防止包装容器损坏造成渗洞,防曝晒,防冻,防潮,远离
火源。
6.4.1产晶应在通风阴凉的库房存放,贮存温度在5C~ 35C ,防噪晒,防冻,防潮,远离火源。
6.4.2在原包装 (原装、原封、原标记完好无异状)内的产品,按规定条件贮运,自生产之日起计,保质期
半年。

QB/T 2414—1998 制革用阳离子型加脂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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