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2412—1998 皮革用化学品技术通则

QB/T 2412—1998.
1范围
QB/T 2412规定了皮革用化学品的取样﹑测试通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所有皮革化学品。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601—1988化学试剂滴定分析(容量分析)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GB/T 603—1988化学试剂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T 6682—-1992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 8170---1987数值修约规则
3取样
3.1组批
以相同原料、相同工艺、一次性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按生产批次取样检验。
3.2取样数量
每批产品随机抽取3个~5个包装单位(不足3个包装单位,全部取样)。
a〉固体粉状,颗粒状产品:每个包装取50g~100g ,制成混合样,总取样量不少于100g
b)液体状、膏状产品:每个包装取150g~200g,制成混合样,总取样量不少于500g。
3.3取样方法
常温下取样:
a)固体粉状.颗粒状产品;从每个包装的上、中、下三处分别取样,混合均匀;
b)液体状、膏状产品:从每个包装中均匀取样,充分混合。
3.4取样注意事项
3.4.1将取样器及样品瓶(材质不得污染试样)洗净、烘干,保持清洁。
3.4.2取样后,将样品瓶瓶口封好﹐贴上标签,注明生产单位名称,样品名称,型号、生产批号、取样日期及取样者。
4测试通则
4.1试验材料
a)测试所需标准溶液和指示剂,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按GB/T 601,GB/T 603的规定制备。
b)湖试所用试剂和水,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指分析纯试剂和GB/T 6682中规定的三级水。
4.2各测试项目应同时取两份试样,进行平行试验(有特殊规定者除外)。
4.3平行试验结果之差,在允许范围内,取其算术平均值傲为测试结果(有特殊规定者除外),超过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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