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2521-2001.
5.2香气的评定
按GB/T 14454.2测定。
5.3相对密度的测定(20/20℃)
按GB/T 14455.4测定。
5.4 折光指数的测定(20℃)
按GB/T 14454.4测定。
5.5旋光度的测定(20℃)
按GB/T 14454.5测定。
5.680%(Vv)乙醇中溶混度的评估(20℃)
按GB/T 14455.3测定。
5.7含酮量的测定
按GB/T 14454.13测定。
注:留兰香油典型气相色谱图(面积归一化法)见附录A(提示的附录)。
6检验规则
6.1留兰香油应由生产厂检验部门负责检验。生产厂应保证出厂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6.2验收单位有权按本标准的各项规定检验所收到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号作一次验收,不同批号分别验收。
6.3取样方法:每批包装单位在100个以下抽取3个,100个以上增加部分再抽取3%。开启包装取样时,外观检查应无水分和杂质,然后振摇使其充分混匀,再用玻璃取样管每个吸取样品50 ml~100 mL,注入混样器混合均匀,分别装入两个清洁、干燥具磨砂塞的玻璃瓶中。瓶上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数量及取样日期。--瓶作检验用,另一瓶留存备查。
6.4如验收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会同生产厂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中抽取试样复验,如复验结果仍有指标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不能验收。
6.5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议解决或由法定检测机构仲裁。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产品包装外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商标、批号、净重、皮重、出厂日期及产品标准号。订货单位如有特殊要求,可与生产厂另订协议。
7.2包装
·留兰香油应装于清洁无杂味的镀锌铁桶内。每批出厂产品都应附有质量合格证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商标、净重及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证明。
7.3 运输
在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卸,防止日晒雨淋,并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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