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2492—2000 功能性低聚糖通用技术规则

QB/T 2492—2000.
5基本原则
按G16740—1997第5章执行。
6技术要求
6. 1原料和辅料
按G16740—1997中6.1执行。
6.2各种功能性低聚糖的感官要求、理化要求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
6.3卫生要求
6. 3.1 作为供食品加工的原辅材料,按GB15203执行。
6.3.2作为供终端人群直接食用的产品,按GB16740—1997中6.5执行。
6.4功能性有效成分
一般以总糖计不能低于50%。天然提取的大豆低聚糖中,水苏糖和棉子糖含量不低于35%(占总糖)。
7标签
7. 1作为食品加工的原辅材料的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
7. 1.1功能性低聚糖的名称。
7. 1.2功能性有效成分含
7.1.2.1单一有效成分须标明总含量。如低聚果糖:低聚果糖含量不低于50%。
7.1.2.2多种有效成分共存时,除标明总含量外,还应将产品中主要的有效成分总量标出。
如低聚异麦芽糖:低聚异麦芽糖总含量不低于50%;异麦芽糖+潘糖+异麦芽三糖不低于35%。
7. 1.3 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执行。
7. 1.4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7. 1。4.1按年、月、日顺序标明生产日期。
7.1.4.2按产品标准中的规定,标明保质期。
7.2作为供终端人群直接食用的产品的标签除标明以上内容外,还须标明:
7.2.1干物质(固形物)
液态产品应标明干物质(固形物)含量,用质量或百分数表示。
7.2.2主要功能
标明的功能应与确认的功能相一致,不得描述、介绍或暗示产品的“治疗”疾病作用。
7.2.3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按G 7718—1994中5.4执行。
7.2.4贮藏方法
按本品标准中的规定标明贮藏要求。
7.2.5产品标准号
标明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7.2.6食用方法
7.2.6. 1标明产品的食用对象,即适于的特定人群。
7.2.6.2按GB 7718—1994中7.2的规定标明食用方法。每日或每次的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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