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2524-2001.
5.3.2出厂检验项目
甲醇、杂醇油、感官、酒精度、总酸、总酯、正丙醇、己酸乙酯、固形物、净含量。
5.4型式检验
5.4.1型式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中3.2~3.4 的全部项目。
5.4.2-一般情况下,型式检验须每一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者,亦须进行。
a)更改主要原辅材料;
b)更改关键工艺和设备;
c)新试制的产品或正常生产的产品停产3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5.5判定规则
5.5.1检验结果有一项卫生指标或净含量不符合本标准时,则判整批产品为不合格。
5.5.2检验结果有一项(或两项)理化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品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5.5.3标签上标注为“二级”品的,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项以上)理化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则判整批产品为不合格。
5.5.4 标签上标注为“优级”或“一-级”品的,复验结果仍有-项理化指标不符合标注的质量等级要求、但符合下一个质量等级要求时,可按下等级进行判定;若不符合下一个质量等级要求时,则判整批产品为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标志
6.1.1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GB 10344和 GB 7718的有关规定,标明:产品名称、原料、酒精度、净含量(净容量)、制造厂名称和地址、灌装(生产)日期、执行标准号及质量等级。
6.1.2外包装纸箱上除应标明产品名称、制造厂名称及地址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并有“小心轻放”、“请勿倒置”字样和标志。
6.1.3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 191规定。
6.2包装
6.2.1 内包装必须是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容器,容器应保证清洁,封装严密,无漏酒现象。
6.2.2外包装必须使用合格的包装箱,箱内要有防震、防碰撞的间隔材料。
6.2.3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1995]第43号的规定。
6.3运输、贮存
应符合GB/T 1034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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