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B/T 5062—2006 信息显示装置人机工程一般要求

JB/T 5062—2006.
1范围
JB/T 5062规定了信息显示装置的分类、设计、选用基本原则和人机工程一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机器、设备、仪器仪表、作业场所以及管理过程的操纵和监控。本标准不适用于某些特殊规定的部门和场合。
2信息显示装置的分类
按照人的感觉器官,信息显示装置分为视觉显示装置、听觉显示装置、触觉显示装置、嗅觉显示装置和多通道显示装置。
2.1视觉显示是由光源、物体或发光标志组成的信息类型,通过操作者的视觉器官传递各种信息。
2.2听觉显示是由纯音或复音组成,通过操作者的听觉器官传递信息,操作者不需在某--固定位置也能听到信号。
2.3触觉显示是由操作者的触觉器官尤其是手指接触物体的轮廓、表面、几何形状而传递的信息。
2.4嗅觉显示是由物质(固体、液体或气体)散发的介质气味(芳香、臭味),操作者不需在某--固定位置,即使在从事其他工作时也能感受到的信息。
注:嗅觉显示器用于特定或专门的场合,本标准不涉及此项内容。
2.5多通道显示,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感觉显示,例如视觉显示同时伴随听觉显示,嗅觉显示同时伴随听觉和灯光显示等。
3对信息显示装置的一般要求3.1选有信息显示装置要求:
a)需要操作者接受的信息型式;
b)传递信息的合理方法、数量和经济性:
c)接受━定类型的信息,感觉器官要选择合理;
d)保证迅速显示量值或判辨信息,以便操作者及时采取措施。
3.2设计信息显示装置要求:
a)应对控制过程的重要参数进行显示(次要参数多,会增加操作者的心理负荷);
b)没有特殊原因,同--信息或数据不应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显示;
c)显示的信息和数据不应超过操作者的观察范围和注意力(工艺过程中重要显示信息量不应超过7个);
d)应考虑人体各种器官接受信息的能力和特点,在一种器官(例如视觉器官〉过大负荷的情况下,必须用另一种器官(例如听觉器官)来接受信息;
e)显示装置的结构应保证在任何规定条件(例如照明、噪声、振动和气候条件等)下的功能和作用,但首先必须规定对操作者有最佳的工作条件;
f)最重要的或常用的显示装置必须布置在操作者易接受信息的最佳位置;
g〉信息显示装置显示的量值应有足够的精度和可靠的显示;

JB/T 5062—2006 信息显示装置人机工程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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