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2615—2003.2-Acetyl pyrazine.
6检验规则
6.1 2-乙酰基吡嗪应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负责检验,生产厂应保证出厂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每批出厂产品都应附有质量合格证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商标、净重及产品质堂符合本标准的证明和标准编号。
6.2验收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各项规定检验所收到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一批号作-一次验收,不同批号分别验收。
6.3砷、重金属(以Pb计〉含量为型式检验项目,每年一次。
6.4︰取样方法:每批的包装单位100个以下抽取2个,100个以上增加部分再抽取3%。用取样器从每个包装单位中均匀抽取试样10g~20g。将所抽取的试样全部置于混样器内充分混匀,分别装入两个清洁干燥具塞的玻璃瓶中。瓶上贴标签,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数量及取样日期。一瓶作检验用,另一瓶留存备查。
6.5如验收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会同生产厂重新加倍抽取试样复验,如复验结果仍有指标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不能验收。
6.6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议解决或由法定检测机构进行仲裁。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产品包装外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商标、批号、净重、毛重、出厂日期及本标准编号。订货单位如有特殊要求,可与生产厂另订协议。
7.2包装
2-乙酰基吡嗪应装于干燥、洁净、无味、密封、坚固的容器中或按顾客要求包装。
7.3 运输
在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卸,防止日晒雨淋,并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7.4贮存
本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千燥、通风的仓库内,避免杂气污染。
7.5在符合规定的贮运条件、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情况下,本产品保质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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