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2674-2004.Leather shoes—Rules for determination of the suitablity.
1范围
QB/T 2674规定了各类靴鞋产品正式生产前的试穿检验规则。
QB/T 2674适用于各类皮鞋(生活穿用靴鞋、工作靴鞋、重型劳保靴鞋、运动靴鞋等)新产品正式生产前的试穿检验。
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承试人员
试验期间的鞋穿着者。
2.2
穿着日
穿着够8h(连续或不连续)。
2.3
受控鞋类
采用已知檀型、性能、材料、款式及工艺等制备的鞋。
3试穿条件
3.1用于试验的鞋至少6双,最好包括一系列的鞋号。
3.2承试人员的选择
3.2.1 承试人员的脚型应是与试穿目的相适应的正常脚型。
3.2.2承试人员的选择包括性别、大致年龄、职业。对于用于特定目的或特定活动的鞋类,应是在试验期间从事这类特定活动的承试人员。
3.2.3承试人员与要求试验的部门应建立沟通联系,确保整个穿着试验获得实际情况。
3.3涉及鞋里、鞋垫等掉色问题时,试穿者应穿白色棉袜子。
3.4试穿时间
4试穿方法
4.1根据不同的试穿目的,分别建立各类试穿原始记录,(设定)定期检查试穿结果频次,并将结果记录在原始记录上。
4.2配双试穿
4.2.1每双鞋由一只为新型鞋,另一只为受控鞋组成,由承试人员同时穿用。公
4.2.2如果由于颜色、试样或其他原因不允许按
4.2.1的方法试穿时,则由相同试穿者在相同的环境中用相等的时间将新型鞋和受控鞋交叉连续试穿。
5结果表示
5.1 对于可测量或可测试的项目,应用测量或测试数据表示。
5.2如果5.1所述方法不适用,则按试穿项目要求按以下三点做出评价。
a)优于要求;
b)与要求相等;
c)低于要求。
6结果报告
6.1注明按本标准进行试验。
6.2承试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脚的长度、脚围以及试穿环境等。
6.3试穿鞋的类别、数量、试穿日期、时间及试穿目的。
6.4说明试穿期满后未出现不正常现象的数量(双或只),同时说明出现明显问题的数量(双或只)及出现问题的时间。
6.5根据5.1、5.2报告试穿结果,并给予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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