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2740-2005.Melodica.
6.3.2.4型式检验所抽取的全部样品应先按出厂检验项目检验,若有不合格品,应以合格品换取,同时分析原因,但不作为型式检验结果的依据。
6.3.2.5︰型式检验按全部技术指标进行,判别水平Ⅰ,不合格质量水平(RQL)为40。
6.3.2.6型式检验合格则本周期生产的产品为合格品。
6.3.2.7经型式检验的样品,不应作为合格品出厂。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产品出厂时应附产品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上应注明产品采用的标准编号并有检验员的盖章。
7.2每支产品上均应标有生产厂名、商标等字样或标志。
7.3每支产品均应有包装。包装上除应符合7.2的规定外,还应有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等字样或标志。
7.4产品的大包装上除应符合7.2、7.3的规定外,还应有产地、生产日期、出厂日期、货号、数量、重量及“轻放”、“防潮”、“防震”、“防晒”、“防雨淋”、“拒毒”等字样或标志。
7.5对产品标志、包装的要求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GB/T 6388—1986对此所作的规定。
7.6外销和定牌生产的产品可根据合同对标志和包装的要求另行作出规定。
7.7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应雨淋、日晒,不应与有毒、有害及腐蚀性的货物共同装运,不应压以重物,装卸时应小心轻放。
7.8 产品不应与有毒、有害及腐蚀性物品共同存放,不应雨淋、日晒,不应压以重物。
7.9产品应在相对湿度不大于85%、温度O℃~40℃的室内存放,距热源至少2000mm以上,距地面、墙壁至少200 mm以上。
7.10产品在符合上述运输、贮存的条件下,一年内如发现因生产厂方面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生产厂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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