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2769—2006 网球拍

QB/T 2769—2006.Tennis racket.
1范围
QB/T 2769规定了网球拍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QB/T 2769适用于比赛和群众体育健身使用的国球拍,但不适用全长为660 mm 以下的网球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28/ 1--2003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自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祥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国际网球联合会(ITF2000年《国际网球竞赛规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拍弦
装于框部用以打球的丝状物(也称网线)。
3.2
拍弦面
框内装有托弦的部分。
3.3
拍框
不包括拍弦的球拍整体部分(也称拍体.框体)。
3.4
拍头
供装拍弦的部分(也称头部)。
3.5
框顶
拍头分成左右侧之中心点(也称头部前端)。
3.6
拍柄
手握的部分(也称握柄)。
3.7
柄皮
被覆握柄的外皮。
5.3球拍的击球面必须是平的,由拍弦上下交替编织或联结组成,其组成格式应完全一致。每条拍弦必须与拍框联结,特别是穿线后其中心密度不能小于其他任何区域密度。
5.4 球拍的设计和穿线都必须正反两面保持一致的使用性能。
5.5 拍弦不应有附属物或突起物,有附属物只限用以限制或防止拍弦的磨损、振动或分散重力,其大小和布置均应合理。
5.6拍框包括拍柄,不应有附属物或设备。如有附属物或设备,只限用以限制或防止拍框和拍柄的磨损﹑振动或分散重力。任何附属物或设备,其大小和布置必须合理。
5.7比赛用拍拍框包括拍柄和拍弦。在比赛时,不应有任何可使运动员因装上改变其球拍形状或改变其重力分配的设备。
5.8 拍弦的引力线孔及拍框的部位,要保证拍弦拉紧时处于不断裂状态。
5.9 联结或结合部分,要有充分的强度保证完全结合
5.10 柄皮应缠结牢固、均匀、不得松动。
5.11 球拍上的文字,图案,应清晰、完整﹑平整,不易剥落。
5.12球拍和拍弦的外观应符合表3的要求。

QB/T 2769—2006 网球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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