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2817-2006.Food additive Rosemary extract.
6.1批次的确定
由生产单位的质量检验部门按照其相应的规则确定产品的批号,经最后混合且有均一性质K的产品为一批。
6.2取样方法和取样量
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每批按包装件数的3%抽取小样,每批应不少于.三:个包装,每个包装
抽取样品应不少于100g,将抽取试样迅速混合均勾,分装入两个洁净、干燥的瓶中,瓶上:注明生产厂、产品名称、批号、数量及取样日期,一瓶作检验,·一瓶密封留存备查。
6.3出厂检验
6.3.1出厂检验项目包括鼠尾草酚(脂溶性产品)或迷迭香酸(水溶性产品)、水分和溶解I候。
6.3.2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ül.后方可出) 。
6.4型式检验
本标准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所有项目均为型式检验项目。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次,或当出现F列情况之一时进行检验。
——原料、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停产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平常记录有较大差别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用户提出要求时。
6.5判定规则
对全部技术要求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中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l应重新双倍取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即使有--项不符合本标准,则整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如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商选定仲裁机构,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仲裁。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产品的标识应符合卫生部[2002]第26号令第四章的要求。
7.2.包装
j产品的包装应采用国家批准的、并符合相应的食品包装用卫生标准的材料,包装净含量偏差应符合闲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的规定。其中,水溶性迷迭香提取物产品由于易吸潮,弒用防潮真空包装。
7.3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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