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2822-2006.
5检验规则
5.1组批
以同一品种原料投产,按同一生产工艺生产出来的同一品种的产品组成一个检验批。
5.2成品缺陷等级划分规则
成品缺陷等级划分以缺陷是否存在及其轻重程度为依据。
5.2.1缺陷定义
单件产品不符合本标准所规定的要求即构成缺陷。按照产品不符合标准和对产品的使用性能、外观的影响程度,缺陷分为三类。
a)轻微缺陷:轻微不符合标准的规定,但不影响产品的使用性能,对产品的外观有较小影响的缺陷称为轻微缺陷;
b)一般缺陷:较大程度不符合标准的规定,但不影响产品的使用性能,对产品的外观有略明显影响的缺陷称为一般缺陷;
c)严重缺陷:严重降低、影响产品的基本使用功能,严重影响产品外观的缺陷称为严重缺陷。
5.2.2缺陷判定依据
a)轻微缺陷:定量指标中,超过标准值50%以内(含)的缺陷;定性指标中,轻微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缺陷。
b)一般缺陷:定量指标中,超过标准值50%以上、100%以内(含〉的缺陷;定性指标中,较大程度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缺陷;号型标志表示方法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均为--般缺陷。
c)严重缺陷:定量指标中,超过标准值100%以上的缺陷;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含量超标,游离甲醛含量超标;掉毛严重;严重掉色;严重色花、油腻;严重异味;破损、熨烫伤,较严重、大面积的伤残,刀伤超过厚度的1/2;使用粘合衬部位严重开胶;皮革(毛革)表面裂面、裂浆、掉浆等;成品出现15mm以上断缝纫线,拉链损坏等,均为严重缺陷。
注:定量指标—--本标准中有数值规定的指标。
5.3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标志(或检验标志)方可出厂。
5.4 常规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三件进行常规型式检验。
a)产品结构、工艺、材料有重大改变时;
b)产品长期停产(六个月)后恢复生产时;c)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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