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2850-2007.
产i检验时,从每个箱样本中随机取2小件(瓶、袋),使总运约3k〈若取2小件不够时,可适当增加件数;若过多,应集中后,二次随机抽取)。取出的样品按GB/T 13173.1分样,然后分装在二个子燥沾净的密封容器中,并封签。标签上应注明产品名称、商标、生产门期(或批号)、抽样П期、生产,名及双方抽样人签名等项目。交收双方各执-份进行检验,第份th交货方保管,备仲裁检验之用,H保管期不超过·个月。
6.3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按GB/T 8170 数修约规则的修约值比较法判定合格与否。如指标有 ·项不合格,可重新取两倍箱样木采取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交收双方因验结渠不同,如不能取得协议时,可商请仲裁检验,仲裁结果为最后依据。产品质量监辔检验及仲裁机构拙查检验时不进行二次抽样。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7.1.1产品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般应有下列标志;
a)产品名称、商标、执行标准号、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有效证标记或编号;
b)生产H期和保质期或产品批号和附期使用日期;
c)净含低;
d》抗菌抑渊产品应标识抗菌、抑菌成分:
e)产品性能、使用指南及必要的注意事项(配方中表面活性剂若不完全溶于乙醇时或要求用三氧甲烷萃取法测定活性物时应说明)﹔
f)生产者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
7.1.2产品大包装应有下列标忐:
a)产品名称、商标、执行标准号;
b)生产口期和保质期或产品批号和限期使用口期;
c)销售包装净含量及装箱件数;
d)货箱毛重、箱体尺寸:
e)必要的安全储运图案或标记;f)生产者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
7.1.3包装物上的标志(图案或文字)应端正牢固、清晰美观、易丁识别。如印有条形码,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7.2包装
7.2.1 定量包装要求
抗菌、抑菌型洗涤剂每批产品的销售包装净含堂应符合国家质戢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7.2.2 销售包装的要求
用塑料瓶或软塑料包装的产品,瓶盖必须拧紧,封口应牢固,不得有漏液沾污包装的外表面。用其它包装的产品,应符合产品本身要求,以保让产品质全和使用性能为原则。
7.2.3 大包装的要求
产品大包装材料以不损坏销售包装为原则。销售包装产品在大包装箱中应排列整齐,不得有缺数现象,封箱应严实可靠。
每大包装箱或产品销售包装容器上应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7.3运输
·产品在运输时应轻装轻卸,不得倒置,避免日晒雨淋,严禁箱上踩踏和堆放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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