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3502—1999.Vulanized fiber for the cotton yarn container.
5.2棉条筒钢纸板交收试验批的单位产品按包装单位以箱纸板计。
5.3采用二次正常抽样检查方法,从样本单位中采取试样及处理应按GB/T450《纸与纸板平均试样的采取及检验前试样的处理方法》中“(2)每个包装单位中平均试样的采取”执行。
5.4生产厂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纸板质量符合本标准规定,每件附有合格证、说明书一份。收货方对产品质量持有怀疑时,有权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验收,但抽样时应有生产厂方在场,委托检验单位须经双方同意。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棉条简钢纸板的包装和标志按QB/T45《纸张的包装和标志》的规定执行。
6.2棉条筒钢纸板用木箱包装,经用户同意,在保证钢纸板质量的情况下﹐允许使用木夹板包装和软包装。
6.3每件重量分别为200kg.150kg或按定货合同规定。
6.4每个木箱应标上:工厂名称、产品名称、产品规格、净重、毛重、生产日期,标准号码,此外木箱上应有大字标明“注意防潮”字样。
6-5棉条筒钢纸板应放在干燥处保管,经常保持相对湿度60%~70%和温度10~25℃的条件﹐置于干燥的地板上或木架上防止受大气凝结物和地面潮气的影响。
6.6棉条简钢纸板不应靠近墙壁和传热系统。
6-7棉条简钢纸板应用有篷而洁净的运输工具运输。
6.8包装件不许从高处往下扔。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造纸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造纸工业科学研究所归口。本标准由牡丹江钢纸总厂负责起草。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轻工业部部标准QB 368--1963《棉条筒钢纸板》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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