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3598适用于胶印亮光油墨。胶印亮光油墨系采用合成树脂、干性植物油、高沸点烷经油、优质颜料、助剂经调配研磨而成的胶状体。供单,双色,单张胶印机在涂料纸张上印刷画册、图片等高级精美印件使用。
1品种、规格
1.1产品颜色分白、黄,绿、蓝、红、黑等六种颜色共16个花色。技术要求
2.1 本标准的产品必须符合表Ⅰ的各项技术指标。
3试验方法
3.1颜色按原QB557---1983《油墨颜色检验方法》规定执行。
3.2着色力按原QB 558—1983《油墨着色力检验方法》规定执行。
3.3 细度按原QB 559—1983《油墨细度检验方法》规定执行。
3.4 流动度按原QB560—1983《油墨流动度检验方法》规定执行。
3.5 粘性按原QB 564——1983《油墨粘性检验方法》规定执行。
3.6光泽按原QB 573~—1983《油墨光泽检验方法》规定执行。
3.7固着速度﹑按原QB570——1983《油墨固着速度检验方法》规定执行。
4检验规则
4.1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检验部门负责检验,符合技术指标始得出厂。每批产品应附有型号、产品名称、批号、净重、生产日期。
4.2收货单位在验收过程中,应按本标准所列技术指标,由检验人员进行全部或部分指标的检验,根据批量的多少按5%~10%的比例抽样,每听(盒)桶取样量不少于20 g。
4.3取样时,应仔细清除油墨听(盒入桶盖上的灰尘和杂物,勿使外界杂物落人油墨样品中。
4.4验收中如发现不符合技术指标的情况,应重新取样,复验,复验结果如仍不符合标准规定﹐由生产厂和验收单位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5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胶印亮光油墨用铁听(盒)或铁桶装。铁听(盒)应再装入外包装箱内。
5.2铁听(盒)或铁桶外应贴商标,注明生产厂名、型号、产品名称,净重、生产批号与包装日期。
5.3外包装表面应有生产厂名、型号、产品名称﹑数量、重量以及不得倒置的标志。
5.4产品不得露天存放,库房必须干燥、通风。防止受潮、远离火源。
5.5运输及搬运中,不得抛、摔、碰,以防包装破损油墨溢出。
5.6 本产品可用车、船、飞机等各种交通工具运输。
5.7本产品在符合5.4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有效贮存期为二年。
5.8本产品在有效贮存期内,允许个别质量指标有变化,但生产厂要保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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