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2136—1995.
1范围
QB/T 2136规定了特殊效果灯(器)具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质量评定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有存。
QB/T 2136适用于以白炽灯﹑卤钨灯和气体放电灯为光源的,其电源电压不超过1000V的特殊效果灯(器)具。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4076----1993电影电视舞台灯具通用技术条件
3定义
除采用GB/T 14076—1993中第3章的定义外还应采用以下定义。
3.1 特殊效果灯(器)具
实现动态,静态投射各色景物及图案效果,并能控制的灯具或器具。
3.2灯座
支撑光源并使之与电源连接的,作为灯(器)具一一个组成部分的部件。
4分类
采用GB/T 14076——1993中4.3的规定。
5技术要求与试验方法
除采用GB/T 14076—1993中第5章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5.1特殊效果灯(器)具内电机温度不超过105℃。
5.2特殊效果灯(器)具外表温度不超过150℃,灯座温度不超过250℃.
5.1.5.2两条通过如下实验,检查其是否合格。
在环境温度为(25士5)℃,无强烈对流的实验中,开灯30min后,用精度不低于士0.5的点温计测试。
5.3噪音不超过65dB。
通过如下试验,检查其是否合格。
在无外界干扰的环境下,距灯具表面约1m 处,使用精度为土1dB的声级计测试。
5.4各种效果灯(器)具都应在企业标准和说明书上标明性能技术指标和主要注意事项。
5.5效果灯(器)具所采用的元器件(如电子元件,电机、变电器等)均应符合相应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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