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3206-1991 甘油

GB 13206-1991.Glycerines.
b.罐装产品
用罐装或槽车装的产品,各罐均为取样单位,用吊瓶从中均匀取样。
两种方案取样的总量不少于2 kg,混匀(必要时温热至60'C)分装在三个洁净、干燥的具塞玻璃瓶中签封,标签上应标明产品名称、批号等级、取样日期、生产厂厂名、取样人。交收双方各持- -份进行检验。第三份由交货方保管,备仲裁检验,保管期一个月。
5.4检验结果若有 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应再次从交付批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5.5当交收双方对产品检验结果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可商请仲裁机构检验,仲裁结果为最后结论。
6标志、 包装、运输和贮存
6.1甘油包装容器上或合格证中应标明下列标志。
a. 产品名称、商标;
b.产品等级;
c. 产品批号和生产日期;
d.每桶、罐产 品的净重;
e. 生产厂厂名。
6.2甘油包装应使用铝桶(带铁制加强框架),涂锌或涂树脂铁制容器,桶罐必须盖紧、封牢,保证不渗不漏,不吸潮。
6.3装运时 ,应轻装轻卸,不可摔掷。
6.4甘油产 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的仓库中,严防受热受潮。贮存时,要严防与酸、贼接触,以免发生锈蚀。
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自出厂日起保质期为半年。
附加说明:
GB 13206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提出。
GB 13206由全国表面活性剂洗涤用品标准化中心归口。
GB 13206由上海制皂厂负责起草。
GB 13206主要起草人陶振声、宋远萍、张金廷。
GB 13206中的优等品参照采用英国标准BS2623-1979《工业甘油》。

GB 13206-1991 甘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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