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3507-1992.Unbleached sulfite pulp.
5.4在抽样检验时,应先检查样本外部的包装情况,然后从中采取试样进行检验。
5.5试样的采取应按 GB 740的规定进行。
5.6用户对产品质量如有异议,应在到货后的两个月内通知生产厂共同复验,复验结果如与本标准的规定不符,则判为批不合格,由生产厂负责处理。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本浆 包装为平板浆包,每件浆包重量不大于170 kg。用同类浆板包皮的应计入净重之内,用低于本产品质量的浆皮不能计入净重之内。
6.2 每件木浆用450~600 g/m2同类浆板二层进行包装,并用不小于φ2.8士0.07 mm的铁丝按井字形捆紧。
6.3 每件木浆包皮表面必须明显标出牌号、批号、等级及商标,以示识别。
6.4运输时应使用有篷而洁净的运输工具,也可以用无篷车箱运输,但必须用苫布盖好,以防雨.雪、水沾湿成品。
6.5木浆应妥善保管,以防雨、雪和地面湿气的影响。
6.6在运输或堆垛时,不许将浆件从高处扔下。
附加说明:
GB 13507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提出。
GB 13507由全国造纸标准化中心归口。
GB 13507由石岘造纸厂、天津市轻工业造纸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GB 13507主要起草人刘法榜、冯文莘、杨国宝、华志刚、李淑娥、马庆兰。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轻工业部部标准QB213-73(本色亚硫酸盐木浆》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