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5039-1994 发光强度、总光通量标准灯泡

GB 15039-1994.Standard lamps for the measurment of luminous intensity and luminous flux.
7.3例行检验每- -年进行一次,检验样本应从交收检验合格的样品中随机抽取,检验前所有样本单位应按交收检验项目进行100%的检验,若发现不合格,则以合格品换取,同时应分析原因,载入例行试验报告,但不作为例行检验结果的鉴定依据。
7.3.1例行检验的项目 为灯泡寿命(包括平均寿命、个别寿命、流明维持率、光强维持率)(5.8)及寿试后扭力矩(5.5),检验样本n=3,判定数组为(0 1)。
7.3.2.若例行检验不合格,应将已验收而未出厂的产品停止出厂。此时应分析原因,提出处理办法,在生产中采取措施,直到新的例行检验合格后方能恢复交收。
8标志、包装 运输和贮存
8.1在每个灯泡 上应有下列清晰牢固的标志:
a. 灯泡型号;
b. 制造厂商标;
c.灯泡编号。
8.2灯泡应逐只包装,包装盒应有良好的减震、防潮攢施,盒内应放有合格证。
8.2.1包装 盒上应标明:
a.灯泡型号、名称;
b.灯泡编号;
c.MC标志。.
8.2.2灯泡的 合格证上应注明:
a. 灯泡型号;
b.灯泡编号;
c. 额定色温;
d.电压值、 电流值;
e.光强度或光通量;
f. 制造厂名称或商标;
g. 检验日期。
8.3运输时灯泡 应严防震动和雨雪的淋袭。.
8.4灯泡应贮存在 相对湿度不超过85%的千燥通风无震动的室内,空气中不应有腐蚀性气体。灯泡的存放期超过一年,必须经检验部门重新检验。

GB 15039-1994 发光强度、总光通量标准灯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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