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94. 1-2008.Ethanol for industrial use.
5.2.2从罐内酒精上、中、下三个部位 ,立式罐按体积2:3:2.卧式罐按体积1:3:1取样。槽车、桶装样品从中间部位取样。
5.2.3每批取样 2 L,混匀,装人两个棕色细口试剂瓶中,立即贴上标签,注明:样品名称批号(罐、槽车、桶编号)、等级、取样时间与地点、采样人。一瓶检验,另- -瓶保存两个月备查。
5.3检验分类
5.3.1出厂检验
5.3.1.1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本部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附上质量合格证明的,方可出厂。
5.3.1.2检验项目 :外观、气味色度.乙醇硫酸试验色度、氧化时间、醛.异丁醇+异戊醇和甲醇。
5.3.2型式检验
5.3.2. 1检验项目 :本部分中全部要求项目。
5.3.2.2-般情况下 ,同一类产品的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应进行:
a)原辅材料有 较大变化时;
b)更改关键工艺或设备;
c) 新试制的产品或正常生产的产品停产3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 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需要抽检时。
5.4判定规则
5.4.1检验结果有指标不符合本部分要求时,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品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5.4.2若复检结果中仍有 -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整批产品为不合格。
5.4.3当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 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仲裁检验,以仲裁检验结果为准。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6.1.1销售包装使用标签时 ,标签上应标注:产品名称“工业酒精”.原料、乙醇含量、制造者名称和地址、继装日期、净含量、执行标准号及质量等级。包装容器(桶.罐、瓶)上应明显标注有不得食用的警示.标志。
6.1.2装运工业 酒精的罐、槽车上应标注“工业酒精”,随车附有《出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书》。
6. 1.3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 190和GB/T 191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