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5040-1994.Photometrle standard lamp for general lighting service.
7检验规则
7.1灯泡的检验分为交收检验和例行检验。
7.2 交收检验采用全检,检验项目为:
a. 灯泡的型号、主要尺寸和灯头型号(4.1);
b灯泡的光电参数(4.2);
c灯泡的玻壳质量(5.1);
d.灯泡的装配质量(5. 2);
e.导丝 与灯头焊接质量(5.3);
f. 灯头与玻壳固定的牢固度(5.4);
g.灯泡光参数的稳定性(5. 5);
h. 灯泡标志和包装盒标志(8.1~8.3)。
7.3例行检验每年进行一次,检验样本从交收检验合格的成品中随机抽取,检验前所有样本单位应按交收检验项目进行100%的检验;若发现不合格,则以合格品换取,同时应分析原因,载入例行检验报告,但不作为例行检验结果的鉴定依据。
7.3.1例行检验的项目为寿命(包括平均寿命、个别寿命、流明维持率)(5.6)和寿试后扭力矩(5.4),检验样本n=3,判定数组为(0,1)。
7.3.2若例行检验不合格,应将已验收而未出厂的产品停止出厂。此时应分析原因,提出处理办法,在生产中采取措施,直到新的例行检验合格后方能恢复交收。
8标志、包装 运输和贮存
8.1 在每个灯泡上应有下列清晰牢固的标志:
a. 灯泡型号;
b.制造厂 商标;
c.灯泡编号。
8.2灯泡应逐只包装,包装盒应有良好的减震和防潮措施。
灯泡的包装盒上应标明:
a.灯泡型号 ;
b. 灯泡编号;
c额定电压、功率;
d.光通量、 电流值;
e. 测试日期;
f.制造厂 的名称及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