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号:MZ/T 122-2019
标准名称:家庭寄养评估
英文名称:Assessment of the family foster
标准格式:PDF
发布时间:2019-04-30
实施时间:2019-04-30
标准大小:2036K
标准介绍: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15)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成都市儿童福利院、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宁夏儿童福利院、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家事法研究中心。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4号)对家庭寄养评估工作提出了相关要求,但实际工作中应
如何把握仍然是个难点,需要对其进行规范。家庭寄养评估标准的制定为评价民政部门举办儿童福利机构家庭寄养工作效果提供了科学依据,为儿童福利机构选择合适的寄养儿童进入符合条件的寄养家庭提供了统一标准,为评价寄养家庭的照料能力和评价寄养儿童的生活成长提供了定性、定量的指标和要求,为儿童福利机构采取相应的家庭寄养服务措施提供了依据和指引标准的制定明确了儿童福利机构在家庭寄养工作中组织实施、评估监督的主导作用,在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对家庭寄养工作的发展规划,进步提高家庭寄养质量,保障寄养儿童权益最大化,促进儿童健康成长等方面将发挥积极的指导作用。
本标准规定了家庭寄养评估的术语和定义、评估原则、评估分类、评估人员、评估方式、评估内容评估流程、评估档案、评估改进、监督与保障
本标准适用于对监护权在民政部门的儿童开展家庭寄养评估工作。监护权不在民政部门,但由民政部门收留抚养的儿童进行家庭寄养,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儿童福利机构 chi ld we l fare institution
民政部门设立的,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儿童的机构。2.2
家庭寄养 fami ly foster
经过规定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2.3
寄养儿童 chi idren in foster care
监护权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范程序委托在社会家庭中养育的不满18周岁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
寄养家庭 foster fami ly
儿童福利机构经过规定的程序评估、审核和委托,符合寄养条件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