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4693-1984.The rules of examination of leather for acceptance.
GB 4693适用j'各种皮革成品的验收。
1皮单成品在入库前,应按照各种革的等级标准进行分类、分级,以便验收人库。
2验收交货时,应附化验单- -份, 单上应注明下列各项:
a. 生产|名称或代号:
b.皮革的种类颜色;
c. 生产批号;
d. 生产张数:
e.取样H期;
f.化验室名称、 分析者姓名检验分析日期、并盖有化验室和工)“印章。
3当收货方与交货方双方在成品质量上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共同取样,由LI、化验室或研究试验单位进行复验。
4凡因理、化测试取过样的成品革,可扣除取样部位的重量或面积进行交货,收货方不得拒绝收货。
5已经验收 元的皮革成品出1“后,- -年内如成品发生质量变化,仍由制造」“负责。
附加说明:
GB 4693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提出,由轻工业部毛皮制革工业科学研究所归口。
GB 4693由轻L业部毛皮制革工业科学研究所负贵起草。
GB 4693主要起草人陈惠臣、黄以祥。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轻工业部部标准QB 198- -62 《皮革成品的验收规则》作废。